如果由侦查机关来决定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其后果就可想而知。
例如,司法独立审判,要实现似乎很难。司法改革是法治改革的核心领域,如果司法机构能够有效运行,宪政框架基本上就具备了。
二、司法独立审判,正确处理司法与党政、地方之间的关系。法院内部关系的理顺,主要包括:1.上级法院可通过审级监督、人事任免建议影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在司法警察、司法统计、案卷管理、信息技术利用等方面配合上级法院的工作,除此之外,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关系。司法官单独序列,与行政级别脱钩。因此,必须改革信访、上诉、再审制度。改革方向是法治与民主。
法院总是抱怨受到干涉,为什么还自己干涉自己?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干涉法官办案,对案件干预最多的往往是法院领导。一、司法改革的战略安排,解决司法改革与政改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其反复的原因,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符合常理,且和其他证据能相印证。
本案要定褚明剑的罪,我想是远远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实体部分的问题,褚明剑是被构陷入罪的。第三笔:海南旅游的4700元。4,而取钱给沈学良的田安裕说取钱是2005年10月份,钱在去上海的路上看房子,装修的时候送的。
辩护人认为,褚明剑这样的人,做官几十年,最后被指控春节收点礼卡,平心而论,在湖州,在浙江,已经很不容易,获此遭遇,光说运气不好是无法解释的,本案的事实显示,她极可能是被纪委、检察院在领导指令下定点清除的,体制内如此逆淘汰,不经令人扼腕叹息。结合检方提供的取款记录,两人的证言均属虚假。
纪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不是太上皇,执政党也绝不会纵容这种违法行为,法律也不会纵容这种法外行为,如果,法律因此退缩,那么,只能证明,我国,离法治还有很远的距离。因为房子才50多平方,因为是暂时居住的,(没几年此房就专卖掉)所以装修也是简单装修,检方的这种8万多的指控,完全来自捏造,和前面的10万元、后面3万元是一样。如果纪委、协调小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请问,纪委是什么?协调小组是什么?太上皇吗?【刑讯的时间、地点、方式】辩护人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2011年5月30日,褚明剑进看守所时,其臀部坐烂,穿着裤子都能发现溃烂的脓水,这完全可以印证其陈述的,在纪委关押10天,前4天4夜,完全不让睡觉,后6天每天让睡一个小时,其他时间被要求端坐在一个有皮凸点的小圆凳子上,结果人的精神被控制,屁股上也坐烂了。3,沈学良的证言,4,田安裕的证言,证言2、3、4这些里面部分内容也被辩护人当作辩方证据。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2011年9月21日 进入专题: 褚明剑案 。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说的是,2005年9月底,10月份,而所谓授意沈学良送钱的陆荣明8月6日的证言说,我原来说是2005年上半年6、7月份,后来改口为以他们买房子的签协议时间为准。【教育报社发业务费18000元】教育报社的劳务费是明文规定发给归站长的,而所有的站长都是当地的教育局局长兼的,如果这个算受贿,浙江省所有的教育局长都可以抓了。现在证人沈学良、陆荣明就在看守所,在检方控制之下,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出庭,检方不让他们出庭,本身就说明了检方的心虚。
经向旅行社了解,收据已经作废,换成发票,这完全有可能是褚明剑自己支付了3000元或者其他款项,换回发票。现在,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褚明剑拿了18000元。
最后,纪委、检察院涉嫌非法拘禁。不可能不穿制服的就不排除,穿了制服才排除?第三,没有在纪委检察院的长达10天的刑讯逼供,就没有5月30日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
(关于装修款项,也和装修合同,装修公司的证人证言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翻供后的供述和辩解是可信的。况且,陆荣明说,这钱最后是报在荣昌公司的,那么请出示下这笔款项是如何做帐的。同样,请拿出2011年5月20日之前的举报材料,根据纪委的程序,立案也需要举报材料,不能随心所欲。根据纪委的办案规定,录像都在,是否属实,一查便知。如果纪委可以行动在法律之外,包括《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不得刑讯逼供的规定之外,那么,党章的规定就落空了。2,另外,检方提供的证人陆学明说发票有1万元。
教育报社的发行员鲁敏的证人证言证明,报社的业务经费,一块给发行站,一块给站长及其成员的。试问,你们你家没有母亲,姐妹,女儿,你们能这样对待她们吗?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上虽然没写上人道主义,但是,难道可以不讲人道主义吗?党章第38条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对检察院类似规定,多如牛毛,请问,你们有什么权力这么做?据褚明剑说,白鹭迎宾馆,即纪委的办案地点有录像,辩护人已经提请法院调取录像,只要拿录像一查,就可以证明,如此长时间的非法取证,是否存在。
2,被告人说没有收受这10万元的辩解符合案情和常理。除褚明剑被刑讯外,沈学良和陆荣明同样存在被吴兴区纪委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
譬如说,上海买房的款项来源,有证据印证,譬如说装修系自己装的,都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纪委是根据党章行使其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44条的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如果是荣昌公司送钱,那么褚明剑又给荣昌公司谋取了什么样的利益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谋取利益要有承诺、实施、实现,这些证据在哪里?有什么请托事项?分析到此,辩护人想问,这无中生有这21万元行贿款是如何来的?难道就是行贿人诬告那么简单?纪委检察院所谓协调小组没证据抓人,长时间刑讯逼供,行贿人证言反复无常,侦查人员诱供,这些事实,都坐实了,褚明剑说是党内有主要领导,要打击报复她。而这,是起诉书指控全部受贿25万6千7百元中的最主要部分。在被刑讯逼供中,褚明剑出于自保,明知不存在这笔款项,故意把虚假的行贿地点说成是自己家,而陆从未去过褚家。第二,从常理看,只要是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管是纪委动手,还是检察院、甚至让黑社会动手,最后只要是通过这个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的,都应该被排除。
从检察院提供的主要证据看,褚明剑自逮捕之后,就一直否认这21万元。我在湖州马路的墙上看到一句古诗:行遍江南清丽地,人生只合住湖州。
这样非法拘禁一个公民是一种犯罪行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虽然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和法庭有些小矛盾,辩护人如有冒犯,在此表示歉意。
金州管道10年、11年春节,每年1千元购物卡。以下是对被告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分析:参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8条,(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其他案件可以参照)褚明剑的供述存在以下问题:1,褚明剑的前后供述矛盾极大,即便褚明剑的供述和辩解没有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进行排除,在刚离开纪委时,是有罪供述,离开纪委的控制,到了看守所不久,就开始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一直到今天开庭,没有改变过。
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不能将其割裂。第四笔:春节吃饭是收的1000元,2000元的购物卡。但是,这不是受贿行为。但,事实上数额对不上。
本案的购物卡的赠送,都是在节假日,所有的证据都没有表明,存在承诺谋取利益,或明知有请托的情况存在,辩护人认为这只是一种节假日的腐不正风气。褚明剑身在江湖,恐怕也不能免俗。
【其中3万元】既然,陆荣明等人可以随便构陷,辩护人也理解他们,因为他们在涉嫌被刑讯的环境下,出于自保,但是这3万元,送钱地点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二)的规定,为他们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起诉书并未明确,到底是谁行贿,如果是荣昌公司行贿,那么就写明,在起诉书上只写了沈学良经手,为什么要犹抱琵琶半遮面?荣昌公司的帐全部在检察院,是否可以让律师查查,这几笔钱到底是怎么回事?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看看,这21万元,账目如何体现?6,三个行贿人自己的指控犯罪和证言(本案)有利益冲突。沈学良不是共产党员,是民主党派,却被纪委双规,羁押,违反纪委的规定。